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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那些调整
来源: | 作者:pro2a3113 | 发布时间: 2018-10-11 | 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12月11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建市施函[2015]194号)》,对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第一,继续教育是注册一建的必要条件。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三,一级建造师继续建造师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


  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五,不得以虚假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六,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受国家保护,由聘用单位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支持。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七,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可以自行打印。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