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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过渡期税负只减不增
来源: | 作者:pro2a3113 | 发布时间: 2018-11-26 | 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月一日是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正式实施的日子,李克强总理郑重承诺“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而落实到每个企业,营改增后税负能否只减不增,就要看每个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了。


从国家政策面上来说,政府为了确保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在营改增新政中为建筑业提供了过渡期优惠政策。只要建筑业企业用好营改增过渡期政策,相信企业税负只减不增。


优惠一:对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和3%营业税一样)。由于增值税价税分离,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所以纳税基数实际低于此前的营业税,因此老项目税负只减不增。


优惠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也可以确保企业税负不增。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优惠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因此税负不会增加。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优惠四:甲供工程在营业税体制下,征税的营业额中包括建设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等成本,但在增值税体制下,材料、设备等可以由建设方纳入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对这部分不再征税,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优惠五:建筑企业对不同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征收方式,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方式灵活。而且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


例如,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采购材料所占合同价税总额比例大于48.18%,建议选择一般计税,否则选择简易计税,税负将降低。


优惠六: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筑服务发生的预缴税收环节,是按照总分包差额的2%预缴增值税,而此前需要按照3%来预缴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后预缴环节占用企业更少的资金,有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