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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建筑企业资质核查方式和对象
来源: | 作者:pro2a3113 | 发布时间: 2020-07-09 | 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筑企业资质核查方式和对象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资质环境不断变化,建筑资质改革势在必行,“挂靠整治”自查阶段即将结束,顺应政策,各地主管部门赶在“挂靠全面排查”之前,陆续开展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那么,建筑资质核查的方式,重点部分等你都了解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核查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查指的是建企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关后果。实地核查是指各级主管部门到企业的办公地点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二、重点核查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看做重点核查对象:


1.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数据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进入点调系统但报送点调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


2.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续的;


6.在市场检查中有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7.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8.被投诉举报的;


9.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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