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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 | 作者:pro2a3113 | 发布时间: 2018-08-18 | 4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程挂靠已是建筑行业人尽皆知的事情,能够发展到如此地步必有可取之处。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要么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建筑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二、工程挂靠认定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该规定的第一、二项重复了挂靠的基本形式,第三、四项为分包情形下认定挂靠提供了依据,而第五项和第六、七项则可以看做是原有人事标准和财务标准的进一步具体化。细化后的挂靠认定标准显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挂靠的表现形式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