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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审查需要关注的细节
来源: | 作者:pro2a3113 | 发布时间: 2019-06-05 | 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请 (需提交《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
  (一)、申请条件
  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 .除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 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未评定技术职称的,申报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
  (2) .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除身份证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相应页加盖核验章;
  (3) .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材料应分开装订;
  (4) .复印件应清晰,有关证件印章为钢印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印章全称;
  (5) 、申报材料的其他有关规定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6) 、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个人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及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填报。
  (7)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有关要求,企业 申报个人业绩时须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栏目中加盖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印章,对填报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实。“证明人及电话”栏目应填写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证明 人姓名、手机电话和单位办公室电话。资质申报时需提交所申报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的电子版光盘(电子版采用word格式,不需加盖印 章)。
  企业申报企业业绩时,对于需履行招投标手续的项目,须提供勘察设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对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图审查报告。
  (8) 、申请甲级及特殊行业乙级资质需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电子版(光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勘察);
  2、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具体填写要求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公示的“申报示范文本”执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 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企业缴费凭 证(社保缴费***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参见市规委网站下载中心《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6)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 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医保卡复印件及申请单位近一个月社保交费证明原件(参见市规委网站下载中心《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8) .主要勘察设备***复印件;
  (9)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3、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具体填写要求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公示的“申报示范文本”执行);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 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企业缴费凭 证(社保缴费***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参见市规委网站下载中心《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 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7)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9)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 .勘察单位需提供设备***复印件。
  4、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具体填写要求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公示的“申报示范文本”执行);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 生效日期)复印件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企业缴费凭证(社 保缴费***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参见市规委网站下载中心《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 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7)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 .勘察设备***复印件。
  5、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申请书(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变更审核表;
  (3)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全部材料;
  (4)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 .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6) .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从工商调档打印);
  (7) .变更前、变更后公司章程(从工商调档打印)。
  (8) .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6、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 .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原件);
  (4) .企业原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7、企业名称( 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除外 )、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原件);
  (2) 、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时核验原件);
  (3)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从工商调档打印);
  (4) 、变更前、变更后公司章程(从工商调档打印);
  (5) 、企业名称变更书面申请(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6)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可 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填写) 。
  (7) 、工商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 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 “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预受理单)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审查: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审查
  (一) 审查标准:
  建设部 《关于颁布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和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的通知》(建设〔 2001〕 22 号)(新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二)审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 号)
  (三)审查岗位: 1 、专家委员会 2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资质科
  (四)岗位职责:收到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资质管理文件的规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资质科对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审核流程上签字。
  (五)审查时限: 13 个工作日(专家委员会评审所需 1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审查意见合格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市规划委主管领导
  (三)结论及送达
  申报窗口根据市规划委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草稿及相 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 件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2 个工作日
  五、本项许可不收费